刘金山与孙华军、孙锡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1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761号

原告刘金山,男,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清河镇清河村十组。

被告孙华军,男,其他情况不祥。

被告孙锡伟,男,其他情况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山诉被告孙华军、孙锡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以找不到孙华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金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交)。

代理审判员  丛培研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姜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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