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长学、李秀文与被上诉人佟淑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1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16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长学,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秀文,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广术,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佟淑平,女,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郑小卉,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长学、李秀文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广术,被上诉人佟淑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小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一审判决对王长学、李秀文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事实认定不清。佟淑平称,2014年年末被告知道可以办理产权登记,2015年年初,王长学、李秀文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后,佟淑平即提起诉讼。王长学、李秀文在庭审中亦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故应查明王长学、李秀文是否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违约行为,再对佟淑平提出的返还定金款的诉讼请求进行评判。二、重审中应查明,一审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与佟淑平一审诉请的“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其出售房屋的房产登记手续”和“判令被告王长学支付楼房过户税金款13万元左右,或者返还定金款。”是否一致。三、佟淑平称,其当时买的是楼号,王长学、李秀文同意直接以佟淑平的名字进行产权登记,重审中应一并查明佟淑平的上述主张是否有事实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玉敏

审判员  魏玉国

审判员  孙 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 莹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