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703号
原告:集安市丽达保真烟酒商行。
法定代表人:孙丽,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光哲,男,1961年4月6日生,朝鲜族,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无职业。
被告: 集安市吉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集安市丽达保真烟酒商行诉被告集安市吉利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集安市丽达保真烟酒商行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安市丽达保真烟酒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丛培研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