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 邢伟,男,196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公主岭港华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学军,该公司经理。
邢伟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一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邢伟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邢伟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邢伟负担5元,退回邢伟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玉敏
审 判 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