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邢伟与被上诉人公主岭港华然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1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 邢伟,男,196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公主岭港华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牟学军,该公司经理。

邢伟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一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邢伟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邢伟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邢伟负担5元,退回邢伟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玉敏

审 判 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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