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刚与潘云贵债权转让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1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577号

原告:徐志刚,男,1964年10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户籍地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潘云贵,男,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刚诉被告潘云贵债权转让合同一案中,原告徐志刚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志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雅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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