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马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文军,该公司销售总监。
委托代理人霍岩平,吉林霍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欢,女,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
四平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四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文军、霍岩平,王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金地公司否认收到王欢购买房屋的全部首付款,称王欢部分首付款是秦有权通过给金地公司出具欠条的形式交付的。王欢在一审和二审庭审中均承认第一次交款是通过秦有权,秦有权再把收据交给王欢。故秦有权应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以查明交付首付款的事实。综上,原审判决漏列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四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