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福财,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平聚科水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英,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振海,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上诉人张福财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城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福财于2014年7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福财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福财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张福财负担150元,退回上诉人张福财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