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平,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李绍奎,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仁杰,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邱宇,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海平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3)梨民一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海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绍奎、被上诉人吴仁杰的委托代理人邱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上诉人李海平是否将二口人的承包田交回发包方及上诉人李海平二口人在西洼子的地数不清。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吴仁杰在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亦应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3)梨民一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