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仪恒与被上诉人四平松源粮食收储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0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2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仪恒,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松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忠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雪峰,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赵仪恒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城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仪恒和四平松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源收储)的委托代理人张雪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赵仪恒的起诉超过起诉时限认定事实不清。2013年赵仪恒曾二次向四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四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四劳人仲裁字第[2013]第47号裁决书作出后,松源收储不服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四劳人仲裁字第[2013]第47号裁决。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四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撤销四劳人仲裁字(2013)第47号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赵仪恒在2014年1月20日接到本院裁定后,于同年1月28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属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故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城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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