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大田,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胤,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喜斌,男,194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依泽,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大田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伊大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大田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大田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大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李大田负担450元,退回李大田4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