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大田与被上诉人于喜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00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大田,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胤,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喜斌,男,194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依泽,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大田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伊大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大田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大田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大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李大田负担450元,退回李大田4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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