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2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林,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荣,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波,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陈永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郭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永林,刘荣和张洪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陈永林主张刘荣向其借款3 000元,并出具二份录音资料证明。刘荣对该录音证据有异议,但未申请鉴定。陈永林提出对录音证据鉴定一审法院未准许,一审判决对是否存在借款的事实认定不清。故应发回重审,如有必要,应对录音资料依法启动鉴定程序,以查明是否存在借款事实,再行判决。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郭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