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三公拍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超,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英,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王丹波,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七里界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郑有君,系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凤涛,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三公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公拍卖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公拍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明超,张金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丹波,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孤家子镇七里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七里界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朱凤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七里界村委会和三公拍卖公司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提供拍卖标的瑕疵的相关资料。由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付给买受人。三公拍卖公司和张金英签订的《竞买协议》约定,买受人向委托人领取拍卖标的,属于拍卖人责任的,需向买受人支付与保证金等额的违约金。故三公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没有交付义务,一审判决认定三公拍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充分。另七里界村委会对拍卖标的土地是否享有所有权,不能实现交付拍卖标的原因及是否属于拍卖人责任的事实不清,重审时应予查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