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卫,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广术,吉林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刚,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吉林首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淑芹,女,195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张伟、李卫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城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张伟、李卫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伟、李卫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伟、李卫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 922.89元,由张伟、李卫负担2 961元,退回张伟、李卫2 96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