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平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秦亚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5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马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文军,该公司销售总监。

委托代理人霍岩平,吉林霍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亚芬,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平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四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文军、霍岩平,秦亚芬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金地公司否认收到秦亚芬购买房屋的全部首付款,称秦亚芬部分首付款是秦有权通过给金地公司出具欠条的形式交付的。秦亚芬在一审和二审庭审中均承认第一次交款是通过秦有权,秦有权再把收据交给秦亚芬。故秦有权应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以查明交付首付款的事实。综上,原审判决漏列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四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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