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梨树县梨树镇霍家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宋福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5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梨树县梨树镇霍家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崔文彦,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霍岩平,吉林霍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宋福祥,男,195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梨树县。

上诉人梨树县梨树镇霍家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霍家店村委会)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3)梨民一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霍家店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霍岩平,被上诉人宋福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霍家店村委会先行主张解除合同,违约不履行合同在先”的事实不清,在重审中应查明双方是否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上诉人霍家店村委会是否有阻碍双方签订合同履行的行为,即妨害被上诉人宋福祥经营及造成其经济损失的行为。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3)梨民一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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