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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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负责人李宝兰,总裁助理。
委托代理人龙峥,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许琨,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务处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龙,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经理,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上诉人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天狮四平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天津天狮四平分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注销登记。经查,上诉人天津天狮四平分公司为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因该分公司注销登记,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原审判决其承担责任无任何依据。现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参加诉讼,故将此案发回重审。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正确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0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