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云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5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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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负责人李宝兰,总裁助理。

委托代理人龙峥,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许琨,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务处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龙,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经理,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上诉人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天狮四平分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天津天狮四平分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注销登记。经查,上诉人天津天狮四平分公司为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因该分公司注销登记,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原审判决其承担责任无任何依据。现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参加诉讼,故将此案发回重审。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正确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0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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