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长春信瑞和房地产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5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长春信瑞和房地产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绍奎,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马维光,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俊,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宋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长春信瑞和房地产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瑞和公司)与被上诉人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光地产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汉光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强、马俊,被上诉人信瑞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绍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应查清讼争双方是商品房买卖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魏玉国

审判员  孙 鹏

审判员  毕 莹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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