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长春信瑞和房地产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绍奎,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马维光,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俊,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宋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长春信瑞和房地产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瑞和公司)与被上诉人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光地产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汉光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强、马俊,被上诉人信瑞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绍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应查清讼争双方是商品房买卖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魏玉国
审判员 孙 鹏
审判员 毕 莹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