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成瑞源电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与邹文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59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333号

原告:北京天成瑞源电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代表人:高翠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凤涛,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晶,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文友,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成瑞源电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邹文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成公司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天成公司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成瑞源电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8元,减半收取2734元,由原告北京天成瑞源电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晓光

人民陪审员  皮淑梅

人民陪审员  高继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泽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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