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333号
原告:北京天成瑞源电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代表人:高翠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凤涛,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晶,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文友,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成瑞源电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邹文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成公司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天成公司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成瑞源电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8元,减半收取2734元,由原告北京天成瑞源电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晓光
人民陪审员 皮淑梅
人民陪审员 高继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泽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