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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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晓影,男,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伊通县自来水公司职工,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田雪东,吉林格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库,男,1954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依泽,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段晓影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伊环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田雪东,被上诉人张库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依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对于被上诉人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是否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准确划分双方责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对被上诉人张库所受到的伤害适用《职工工伤等级评定标准》是否恰当。重审时对上述事实应予一并查明,再准确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伊环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0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