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段晓影与被上诉人张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5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71号

PAGE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晓影,男,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伊通县自来水公司职工,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田雪东,吉林格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库,男,1954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李依泽,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段晓影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伊环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田雪东,被上诉人张库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依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对于被上诉人所受到的人身损害,是否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准确划分双方责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对被上诉人张库所受到的伤害适用《职工工伤等级评定标准》是否恰当。重审时对上述事实应予一并查明,再准确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伊环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0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莹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