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二初字第215号
原告:四平市高效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经济开发区2125号。
法定代表人:隋成伯,董事长。
被告:沈阳市亚民空调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环保设备分公司(原沈阳亚民空调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南站海韵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赵亚章,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高效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亚民空调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环保设备分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平市高效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市亚民空调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环保设备分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80元,由原告四平市高效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宋 纯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玉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