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327号
原告:北京天成瑞源电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负责人:高翠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凤涛,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晶,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亚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北京天成瑞源电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四平分公司)诉被告薛亚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成公司四平分公司负责人高翠英及委托代理人张晶、被告薛亚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成公司四平分公司诉称: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电线、电缆等货物,只支付部分货款。截止2011年1月31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1749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
薛亚会辩称:对原告起诉事实及欠款数额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电线、电缆等货物,截止2011年1月31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1749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被告于2011年1月31日出具的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电线等货物,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理应在购买货物后及时付款,现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给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请求给付货款1749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薛亚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北京天成瑞源电缆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货款174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8元,由被告薛亚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桐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人民陪审员 高继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泽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