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二初字第228号
原告: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长发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作山,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天宇永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抚顺市东洲区街庆安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抚顺天宇永久房地产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抚顺天宇永久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市中保换热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岩
人民陪审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宋 纯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玉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