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小龙与被上诉人四平市翰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5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龙,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臧志军,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翰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宝代表人刘立奎,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娟,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小龙与被上诉人四平市翰文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小龙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小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小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6元由上诉人王小龙负担,返还其120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0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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