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146号
原告: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仲会民,总经理。
被告:四平现代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现代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平现代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承德博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杰
审 判 员 周晓光
代理审判员 孙 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邢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