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惠军与被上诉人张纪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5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35号

PAGE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惠军,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安玉宝,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纪英,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上诉人王惠军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惠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安玉宝,被上诉人张纪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关于案由问题,根据上诉人即原审原告王惠军的诉讼请求,本案案由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而非“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关于事实问题,上诉人王惠军与被上诉人张纪英在2013年5月30日离婚协议中虽未约定12万元事宜,但被上诉人张纪英一直自认其与上诉人王惠军确实在协议离婚前达成了其给付上诉人12万元的口头协议,原审判决对此并未予以采信。重审时对这一事实应予查清,再依法作出裁判。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0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 莹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