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二初字第153号
原告:四平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西区六孔桥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齐平一,董事长。
被告:朱翌维,女,住所: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刘珊珊,女,住所: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白林,男,住所:吉林省公主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翌维、刘珊珊、白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平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翌维、刘珊珊、白林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四平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立国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玉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