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朱翌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59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二初字第153号

原告:四平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西区六孔桥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齐平一,董事长。

被告:朱翌维,女,住所: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刘珊珊,女,住所: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白林,男,住所:吉林省公主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翌维、刘珊珊、白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平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翌维、刘珊珊、白林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四平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立国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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