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德,男,195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
委托代理人贺国玉,双辽市辽东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任国俊,男,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双辽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辽市那木乡前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林瑞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艾小平,双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秦德与被上诉人双辽市那木乡前进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进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双辽市那木乡前进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前进村委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上诉人双辽市那木乡前进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0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