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秦德与被上诉人双辽市那木乡前进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5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德,男,195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

委托代理人贺国玉,双辽市辽东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任国俊,男,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双辽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辽市那木乡前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林瑞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艾小平,双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秦德与被上诉人双辽市那木乡前进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进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双辽市那木乡前进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前进村委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上诉人双辽市那木乡前进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0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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