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95号
原告四平市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王建鹏,住吉林省公主岭。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平市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吕志成
审判员 王俊杰
审判员 周晓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