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抗字第9号
抗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道生,男,1970年6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玻璃城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唐清水,系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玻璃城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张树军,男,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
再审申请人李道生与被申请人公主岭市玻璃城子镇玻璃城子村村民委员会、张树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公民一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道生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10月30日,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吉四检民二抗字(2012)第19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失公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南南
审 判 员 初晓春
代理审判员 董雪村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单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