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22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陈亮,行长。
委托代理人汤爽,该单位职工。
被告刘春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刘春启,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赵玉范,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刘春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赵建坤,住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诉被告刘春新、刘春启、赵玉范、刘春田、赵建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审理前,原告邮储银行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张艳娟的告诉,本庭予以准许。开庭审理时,原告邮储银行委托代理人汤爽、被告刘春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春启、赵玉范、刘春田、赵建坤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诉称,2012年7月13日,张艳娟、刘春新、刘春启、赵玉范、刘春田、赵建坤签订了邮储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编号为220301212071861769),自愿承担联保责任。2013年6月18日,借款人张艳娟及其配偶刘春新与原告信贷部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张艳娟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该笔贷款从2014年5月18日开始未还款,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予还款,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张艳娟、刘春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532.9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银行利率给付完毕时止);2、被告刘春启、赵玉范、刘春田、赵建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春新辩称,起诉的事实和数额清楚、明确,我没有异议。
被告刘春启、赵玉范、刘春田、赵建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主体身份。
2、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联保协议,证明合同关系。
3、银行出具的放款单,证明银行履行了合同义务。
4、被告还款流水账,证明被告还款事实。
被告刘春新、刘春启、赵玉范、刘春田、赵建坤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3日,张艳娟、刘春新、刘春启、赵玉范、刘春田、赵建坤组成联保小组与原告邮储银行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从2012年7月13日至2014年7月13日止,原告邮储银行可根据上述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50000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150000元内发放贷款。在此期限内,不论联保小组成员内的任一借款人向原告申请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借款金额,只要该期限内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150000元无须再每次借款前再通知保证人或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原告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形成的债权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份联保协议有邮储银行及张艳娟、刘春新、刘春启、赵玉范、刘春田、赵建坤盖章、签字及手印。2013年6月18日,张艳娟向邮储银行借款50000元,被告刘春新以借款人配偶及财产共有人身份同张艳娟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借款期限为一年,该借款已交付完毕,张艳娟逾期未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刘春新、刘春启、赵玉范、刘春田、赵建坤欠款事实清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2、3、4证明张艳娟向原告借款逾期未还的事实,其中借款合同对于借款数额,利息计付标准约定明确具体。原、被告签订的联保协议明确约定被告刘春新、刘春启、赵玉范、刘春田、赵建坤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五被告对该笔借款依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于原告提供的上述四份证据材料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申请撤回对张艳娟的告诉,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请求五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予以保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春新、刘春启、赵玉范、刘春田、赵建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连带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借款本金46532.93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从2014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3元,由被告刘春新、刘春启、赵玉范、刘春田、赵建坤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桐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人民陪审员 皮淑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