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106号
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候艳平,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候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候艳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俊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邢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