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靖与被告张佰军、张凤琴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46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北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邓文明,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不能提供被告张某某的准确住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张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学军

审 判 员  姜军龙

人民陪审员  张伟杰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贵坤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