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平市铁东区忠信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志友、朱亚坤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46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二初字第83号

原告四平市铁东区忠信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北市场街金水公寓小区。

法定代表人宫伟成,经理。

被告韩志友,住四平市。

被告朱亚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铁东区忠信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志友、朱亚坤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铁东区忠信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市铁东区忠信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立国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任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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