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平恒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46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二初字第80号

原告四平恒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南二马路欧亚商贸一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章爱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沥山路1299号。

法定代表人贺双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凤成,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恒丰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恒丰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恒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恒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立国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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