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二初字第108号
原告: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沥山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邵海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启才,该单位副总经理。
被告:营口万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营口市金牛山大街西段3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万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货款结算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由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立国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秀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