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179号
原告四平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迎春委华亿居大卖场。
负责人许鹏,经理。
被告夏文章,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文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7日以找不到夏文章本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平乐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立国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宋 纯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秀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