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266号
原告李佰复,男,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张文秀,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原告李佰复与被告张文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瑞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佰复、被告张文秀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佰复诉称:2013年7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加工承揽定做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房屋加工制作安装断桥铝门窗。合同总造价16861元,后应被告要求垛亮65铝型材,价款为768元,总计17629元。合同约定完工之日交齐。同时约定逾期不交,按照欠款余额支付利息,年利率为15%。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没有异议,并按照约定分三次给付工程价款14500元。剩余312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决定按时足额给付价款。逾期没有给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利息。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张文秀辩称:签订合同属实,总价款也属实。给付14500元,余款还剩3129元都属实。但他给我制作的玻璃和我约定的不一样,一共16块玻璃,有四块和大玻璃的颜色是一样的,有12块玻璃颜色浅,所以我没给他余款。而且原告还没给我打玻璃胶,没给我挨着墙的框上打玻璃胶,是用来封闭瓷砖和框的。而且还有两块玻璃裂纹了,也就上完玻璃三四天,原告去看了,说给我们换也没换。不是大玻璃,是双层玻璃,门上亮子的玻璃是里面坏了,窗亮子上的玻璃是外面坏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7月22日签订加工承揽定做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房屋加工制作安装断桥铝门窗。合同总价款共计17629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先后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14500元,剩余3129元工程款被告以原告工程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加工承揽定做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经完成了门窗的安装,被告应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虽庭审中被告称原告工程存在瑕疵,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以工程瑕疵为由拒付原告剩余工程款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酬。”,因此,被告张文秀应给付原告李佰复剩余工程款3129元。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年利1.5%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护。据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文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佰复欠款312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起按年利1.5%计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文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谢瑞桥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赵 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