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忠与王成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45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何忠,男,蒙古族,退休职工,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王成久,男,汉族,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忠诉被告王成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忠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撤申请,称双方经协商同意自行解决该纠纷,故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成久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忠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何忠负担。

审判员  郑学文

二○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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