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139号
原告王大江,个体业户,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代理人田平、田曜奇,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运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经济开发区东方花园一号楼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冰,经理。
被告李尧,个体业户,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江诉被告四平运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江于2014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大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大江负担。
审 判 长 潘立国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任秀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