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道与梨树县蔡家镇马家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09:44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梨民一初字第289号

原告张广道,男,195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梨树县蔡家镇马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范天民 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殿宝,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原告张广道与被告梨树县蔡家镇马家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道、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殿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广道诉称:1992年至1999年间,原告任被告村委会出纳员,在1997年6月16日梨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以审计为由,收缴张广道10822元,后期返给被告,原告不服数次找相关部门解决未果,遂于2000年通过诉讼判决被告于2005年6月份执行给原告本金8500元及利息。尚欠2322元本金及利息未予返还。经2004年找被告催要此款,被告时任村支书记李国良写明:“1997年6月份经村支部研究决定,张广道与村上差款一事,输方负担一切费用”。鉴于此,原告抬款8000元,月息3分,数年到县、市及省相关部门请求给予解决,给原告在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收缴2322元及利息14838元,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57243元,合计人民币74403元。

村委会辨称:村委会已经在2005年左右给付原告3万多元,张广道请求的2322元是和王作和差的,村里不欠张广道的钱,这事张广道需和县里资产局协商,资产局把张广道钱拿走了,村里往来帐还欠原告1390元,但与这钱没有关系。

审理查明:1997年6月16日梨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审计被告村委会账面,收缴张广道个人款项人民币10822元,梨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后期返给被告村委会,张广道不服数次找相关部门解决未果,遂于2000年通过诉讼判决被告于2005年6月份执行给张广道本金8500元及利息,尚欠2322元本金未予返还。梨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收缴张广道个人10822元时,张广道是从梁照连处借款,约定利息约3分。此款至今未偿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关于蔡家镇马家村张广道上访反映问题调查处理意见;证明梨树县资产局收缴张广道10822元,并将收缴的钱返还给马家村了,拨到村里账面7000元有记载,交给村里现金3822元。被告村委会称原告和王作和差的账,王作和已经给了,这个和村里不发生关系。因村委会没能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此证据予以采信。

2、2004年3月18日李国良村书记给出具的证明;证明张广道为了村里欠款的事打官司,打赢官司后产生的费用由村委会承担。村委会称2004年李国良出具证明时李国良就不是村书记了,李国良没有权利代表村里出具证明了。张广道承认李国良出具该说明是已不是该村的村长,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3、1999年6月9日四平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出具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证明梨树县资产管理局扣缴张广道钱是错误的,法院判决已经将此款全部给付完毕。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4、(2012)梨行重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2013)四行终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证明村里还欠张广道2322元,资产管理局收缴张广道钱是错误的。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5、1997年6月16日到2015年3月15日期间上访打官司所产生的费用总金额是57243元。被告村委会称不知道咋回事,上访费用我村里不能承担,应起诉梨树县资产管理局。

在开庭审理时,原被告为证明各自的主张,分别宣读了有关书证,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为:1、被告村委会是否拖欠张广道欠款,拖欠欠款的具体数额是多少?2、村委会是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3、张广道的请求是否合理应否支持?

本院认为:张广道庭审中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村委会拖欠其欠款本金2322元,1997年6月16日梨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审计收缴张广道个人款项人民币10822元,梨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后期将收缴的款项返给被告村委会,被告村委会账面记载7000元,梨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交给被告村委会现金3822元。张广道于2000年通过诉讼判决执行给张广道本金8500元及利息,尚欠2322元本金未予返还。梨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收缴张广道个人10822元时,张广道是从梁照连处借款,约定利息约3分,张广道提供了其从梁照连处借款的借据。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村委会应当给付张广道的人民币本金2322元及利息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张广道请求月利3分计算过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月利率6厘,应从1997年6月16日起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6厘的4倍即月利2.4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2004年3月18日李国良村书记给张广道出具的证明;证明张广道为了村里欠款的事打官司,打赢官司后产生的费用由村委会承担。李国良于出具证明时其已不是村书记了,故李国良出具的证明对村委会不具有约束力。故对张广道请求的经济损失及费用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梨树县蔡家镇马家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张广道的人民币本金2322元及利息(应从1997年6月16日起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6厘的4倍即月利2.4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张广道其他诉讼请求。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660元,由被告梨树县蔡家镇马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艳江

审 判 员  王抒芳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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