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于某某,女,199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被告姚某某,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诉被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4月9日8时30分在榆树台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于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郝利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