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72号
原告王小丰,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王作东,男,50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王小丰诉被告王作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另100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郝利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