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丰与王作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44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72号

原告王小丰,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王作东,男,50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王小丰诉被告王作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另100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郝利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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