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46号
原告高长军,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阮有思,男,53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徐淑华,女,43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高长军诉被告阮有思、徐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长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杨占宇
审 判 员 梁日平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凤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