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洲与韩立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44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242号

原告李全洲,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韩立光,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李全洲诉被告韩立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全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75元,另100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郝利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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