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03号
原告隋某某,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杨某某,女,199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杨某甲,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于某某,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财产保全费300元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德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