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永海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梨树县林海镇中心校、梨树县林海镇兴开城高文小学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43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227号

原告梨树县永海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原梨树县红嘴林海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温永海,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甫林,吉林辅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梨树县林海镇中心校

法定代表人徐雷,校长。

被告梨树县林海镇兴开城高文小学。

代表人刘立新,主任。被告李绍奎,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安玉宝、徐成,系林海镇中心校法律顾问。

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梨树县永海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另100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郝利达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