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227号
原告梨树县永海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原梨树县红嘴林海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温永海,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甫林,吉林辅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梨树县林海镇中心校
法定代表人徐雷,校长。
被告梨树县林海镇兴开城高文小学。
代表人刘立新,主任。被告李绍奎,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安玉宝、徐成,系林海镇中心校法律顾问。
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梨树县永海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另100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郝利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