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3030号
原告:杨某。
被告: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陈祥民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明杰
(2015)宁民初字第3030号
原告:杨某。
被告: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陈祥民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