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43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45号

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经守义,吉林北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廉某某,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郝利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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