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23号
原告王铁军,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昌军,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安玉宝,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成,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铁军向法院递交与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签订的《渠堤造林承包合同书》一份,证明自己对争议土地享有经营权,被告昌军提交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林业站证明,该证明称“渠道及堤内坡不在植树范围内”,根据双方证据情况,需灌区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界定争议土地界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郝利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