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22号
原告陈国太,男,52岁,汉族,个体户,住梨树县。
被告徐建,男,49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曹桂英,女,47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陈国太诉被告徐建、曹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55元,另5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杨占宇
审 判 员 梁日平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凤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