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太与徐建、曹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09:43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22号

原告陈国太,男,52岁,汉族,个体户,住梨树县。

被告徐建,男,49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曹桂英,女,47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陈国太诉被告徐建、曹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55元,另5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杨占宇

审 判 员  梁日平

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凤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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